详细信息 | |
标题 | 咨询长江禁捕退捕关于禁止垂钓的政策规定 |
提交日期 | 2020-12-09 08:25:17 |
内容 | 来信咨询长江禁捕退捕关于禁止垂钓的政策规定。 |
受理回复 | |
回复日期 | 2020-12-10 08:25:17 |
回复单位 | 江苏省推进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回复内容 | 您好!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决策部署,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我省全面推进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其中加强执法监管、禁止垂钓是这项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今年,江苏省人大修订并发布了《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垂钓”有关事项进行了法律规定。《条例》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常年禁止捕捞和垂钓;长江干流江苏段和省规定的禁渔区在禁渔期内禁止捕捞;长江干流江苏段在禁渔期内禁止垂钓。同时《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