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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县属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2016-08-23 09:15:44   来源:   评论:0 点击:
县属各企业:为切实加强县属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完善企业财务约束机制,促进企业依法理财,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县
县属各企业:
为切实加强县属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完善企业财务约束机制,促进企业依法理财,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属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8月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属企业财务监督
管理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县属企业依法依规经营,加强财务监督管理,完善企业财务约束机制,维护国有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县属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县属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各县属企业在扎实开展清产核资,全面执行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基础上,制定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和控制制度,严格会计核算,加强成本管理,财务管理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但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下,县属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与现代企业管理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为:部分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薄弱,账务处理不规范;内控制度不健全,财务监督管理不到位;风险防范控制不力,财务风险加大;有的企业缺乏外部财务监督和内部约束机制,导致风险频发、资产流失、损失浪费等。因此,各县属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公司治理,加强财务监督管理工作。要牢固树立对国有资产出资人负责的意识,自觉接受出资人的财务监督管理,认真执行国家财务政策及出资人财务监督管理法规制度,夯实管理基础,加强内部控制,完善企业财务监督约束机制。要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依法理财,维护国有出资人权益,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县属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原则
(一)出资人职能与企业经营管理职能分开原则。县财政局依据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定位,依法对县属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县属企业依法享有财务自主权,对企业内部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有效的财务监督和控制。
(二)保值增值原则。通过层层落实财务监管责任,达到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三)全面性原则。实行企业外部财务监督与企业内部财务约束相结合,事前、事中与事后监督相结合;加强对企业财务活动全过程和全方位监控。
(四)集中管理原则。加强县属企业财务的集中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建设,提高对权属企业的控制力,发挥集团公司的整体优势,控制经营风险。
三、县属企业财务监督管理的范围和方式
(一)强化出资人财务监督管理职责
1、建立完善出资人财务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制定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的相关制度办法,为有效履行财务监管职责提供政策依据。
2、规范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备案和审核制度,对重大事项实施动态监控,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经营业绩及保值增值考核,完善企业约束激励机制。
3、搞好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审核,监督指导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加强成本费用控制,完善利润分配管理,促进企业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逐步建立对县属企业执行财务法规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加大监督力度,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对财务监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常规性检查,对特定业务进行专项检查。
(二)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监督管理
1、健全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制度。县属企业要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要求,根据《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重大财务事项范围的规定,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具体确定本企业筹资、投资、担保、捐赠、大额资金调动和使用、工程项目、资产采购、资产处置、债务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的标准、内容,健全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制度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企业所有重大财务事项,应由企业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方案,经过财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按企业内部有关程序并根据相应权限报企业董事会或经营班子集体审议决定。董事会研究、审议财务管理重大事项,必须作出会议纪要,任何个人不得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企业分管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下同)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席或列席董事会等相关财务管理重大事项的会议,其在会议上对决议事项的专业意见应记录在案备查。属于县财政局权力清单规定审批、核准的重大财务事项,须报经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实施,属于备案管理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县财政局履行备案手续。
2、完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县属企业要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要求,全面梳理各类各项业务流程,查找经营管理风险点,编制分类风险与缺陷清单,明确关键控制节点和要求。要积极开展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工作,在县属企业范围内设计适合自身特点的评价体系和内控缺陷认定标准。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分析评价内部控制缺陷,并有针对性地落实整改,做好与风险管理有机结合。要统筹规划,着力做好县属企业与权属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同步优化和实施工作。县属企业每年5月31日前应向县财政局报送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县财政局将定期选取企业针对关键业务流程,开展内部控制有效性专项检查。
四、县属企业财务监督管理的关键风险点和事项
(一)财务会计基础工作
1、认真贯彻执行财经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充分运用现代管理方法,结合企业实际组织制定企业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企业制定的重要财务制度、重要会计方法调整应按要求报县财政局备案。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财会人员管理制度,合理配备企业财会人员,加强财会人员业务培训、职业道德教育以及企业会计诚信制度建设。要建立重要财务岗位人员定期轮换制度,完善财务人员的考核评价制度要认真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核算与管理,及时开展财务分析、预测等监督和管理工作,及时准确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3、企业要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和业务流程等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计量、定额、绩效评价等各项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并保证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科学有效。
4、加快推进财务信息化工作,发挥信息技术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决策支持等方面的作用,完善构造财务信息监管平台所需的软硬件环境,加快实现对投融资、大额资金往来、预决算等重大财务事项的网上监管与集中控制,加强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实时、动态监控,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二)资金调度控制监督管理
1、加强资金集中管理,建立内部资金调度控制制度,明确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资金。要严格实行资金预算管理,大额资金支出应纳入年度预算。支付、调度资金,必须严格按照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有效合同、合法凭证,按授权批准权限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2、要严格银行账户管理,所有银行账户的开立和销户都要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审批程序,要指定出纳人员以外的专人按规定定期核对银行账户,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要严格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3、加强对企业资金运用情况的动态实时监控。对重要子企业和关键环节,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企业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调研,确保资金运用安全。
(三)应收款项和商业票据监督管理
1、企业要加强应收账款资金占用的动态监控,发现异常的要及时分析存在的问题,切实把企业应收账款资金占用控制在合理水平。
2、加强客户信用管理,企业要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对大宗客户信用能力进行动态评估,对评估信用等级低的客户不予赊销;要规范应收款项的核算,定期与往来客户核对往来款项,防止出现单方挂账;要落实回收责任,加大清收力度,加快资金回笼,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建立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制度和逾期应收款项催收制度,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落实清欠责任,做好逾期应收款项的催收工作;对催收无效的,应及时启动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4、建立健全商业票据管理制度,明确商业票据的受理范围,规范票据受理、保管、转让、贴现、兑付等各环节管理流程,严格审查商业票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票据欺诈和舞弊。
(四)企业成本费用的监督管理
1、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准确核算成本费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建立健全内部成本控制制度,禁止利用应提不提、应计不计、应摊不摊等方式人为调整成本。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维修费等非生产性支出,要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本着合理、节约的原则,建立预算审核制度,严格控制,规范管理。
2、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减值准备的提取标准等,应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提出变更申请,报县财政局核准后执行。
3、对于企业的工程建设项目,要全面梳理各个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点,规范工程立项、招标、造价、建设、验收等环节的工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做到可行性研究与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审计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强化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监控,防范商业贿赂等舞弊行为,控制工程成本,提高工程质量。
(五)收入监督管理
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规范收入确认标准,不得随意调整合并范围,不得跨期确认收入,对无交易实质的“空转”贸易以及变相融资行为不得按照贸易业务确认收入。对一切收入都要及时入账,严禁收款不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不得私设“小金库”,要建立从源头上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六)企业投资的监督管理
1、企业投资应突出主业,并保证自有资金的合理比重。要正确处理简单再生产与扩大再生产的关系,尤其要优先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周转的资金需要;要以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和提高经济效益为重点,合理确定和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防止盲目铺新摊子。
2、企业要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上规范投资决策程序,明确界定投资决策的权限和责任。企业投资必须做好可行性研究,要坚持集体研究、专家论证、民主决策,综合考虑不利因素和风险,做到科学、规范决策。
3、企业要加强投资活动的全过程监控。要定期编制投资报表,全面反映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展、效益情况和发展趋势等;对投资项目作出重大调整时,应及时履行报告程序。
4、完善投资项目管理制度。企业应当建立投资项目风险控制、跟踪审计、考核评价、重大责任追究等各项投资管理制度。对违反投资决策程序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企业对外担保及高风险业务的监督管理
1、企业对外担保必须按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报县财政局核准或备案。除对符合条件的境内权属企业按规定提供担保外,未经批准,不得为个人及无产权关系且不含国有股份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高风险投资项目(包括任何形式的办托理财、买卖股票、期货、期权)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提供担保。县财政局将对县属企业的担保事项进行随机抽查和定期检查。
2、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应当对被担保企业及其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形成评价报告,同时要建立健全担保保全制度及反担保措施。要建立担保跟踪和监控制度,对被担保企业以及担保项目资金使用、财务状况及债务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3、企业从事办托贷款、办托理财、股票投资、期货期权及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要根据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要求,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规范资金运作行为,加强动态监督,保证资金回收。
4、涉及高风险业务的企业,应确定专门机构,专职负责各项高风险业务的监管工作,并对各级子企业从事的高风险业务实行直接监管和实时监控,通过内部审计等方式对高风险业务建立定期检查和报告制度。
(八)企业不良资产的监督管理
1、企业要严格执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财务核销等规定,建立不良资产专项管理制度,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真实反映企业资产状况,对形成事实损失的按规定程序及时申报财务核销。
2、企业改制必须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对企业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盘点实物、核实账目,核查负债和权益,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查,做好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工作。对清查出的有关资产损失,应严格按规定报县财政局审核批准后,进行账务核销处理。
3、经县财政局审核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应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严格按企业核销资产损失移交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移交指定的资产承接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和清理追索。
4、建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企业对发生的资产损失,要认真清查原因,落实损失责任,对因违法违纪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错行为造成的资产损失,要坚持违法必究、过错必究的原则,对责任人进行追究和相应处罚,建立起不良资产管理的约束机制。
(九)企业财务预算的监督管理
1、企业要建立完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财务预算管理工作体系,规范财务预算编制程序和方法,对年度内各部门及所属各企业预计发生的生产经营活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控制范围,全面完整地反映企业经营业务收入、成本费用、投(筹)资及资金需求状况,把企业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2、企业应充分运用预算管理手段,明确经营目标责任,规范各项基础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成本费用控制。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分析预算与实际执行的差异与原因,及时提出改进管理的措施与建议。
3、建立企业财务预算编制与执行的监督考核制度。县财政局对县管企业财务预算编制与执行进行指导与审核,确定的预算指标是企业工作业绩考核评价的基本依据,建立各预算执行单位执行结果考评制度,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监督管理
1、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是考核企业经营业绩、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和资产质量的基本依据,是加强企业财务监督管理的有效手段。各企业要高度重视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工作,层层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规范,及时完整上报月度、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2、企业应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决算报告管理有关规定,规范财务决算编制范围,严格按规定合并会计报表,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有关重大事项必须在财务报告中予以披露。企业上报县财政局的年度决算报表按规定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3、加强企业利润分配的监督与管理。企业应按规定编制科学、合理的税后利润分配预案并报县财政局备案,县财政局可委托第三方对企业财务决算组织审核,加强财务活动的分析评价,根据审核评价结果,对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进行确认,对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十一)企业内部审计监督
1、企业应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必要的审计人员。
2、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建立重大内部审计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报县财政局备案。企业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应及时向县政府或国资办报送专项报告。
3、各企业要加强内部审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素质,内部审计机构要接受县财政局、政府审计机关的工作检查和业务指导。
五、落实县属企业财务监督管理的责任
(一)认真履行财务监管职责,提高财务监督管理的有效性。企业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自觉接受县财政局依法实施的财务监督管理,积极支持和保障财务部门履行好财务监督管理职责,自觉接受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检查。企业财务部门要忠于职守,认真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督管理职权,确保对企业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有效的财务监督和控制。各县管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财务报表信息系统,跟踪企业资金运动,监督企业主要资产的变化、非生产性支出和重大异常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切实提高财务监督的有效性。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建立完善治理结构和内部约束机制,为加强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建立企业财务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企业负责人对企业重大财务事项和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务部门负责人及会计工作人员对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财务事项,财务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有责任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纠正,财务负责人有责任向董事会和县财政局报告。
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会计工作人员等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严重缺陷、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财务基础管理混乱以及重大财务决策失误的,按照《会计法》、《公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发生损失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工作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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