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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栾川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12-30 17:29:44   来源:   评论:0 点击:
关于印发栾川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扶贫办、发改委、林业局、民族宗教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
关于印发栾川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扶贫办、发改委、林业局、民族宗教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5号)、《中共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洛发〔2016〕3号)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农〔2017〕216号)、《洛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栾财农〔2018〕13号)等相关法规制度,结合我县实际,我们制定了《栾川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栾川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5号)、《中共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洛发〔2016〕3号)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农〔2017〕216号)、《栾川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栾财农〔2018〕13号)和国家、省、市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中央、省级和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  中央、省级和市级、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与其他用于脱贫攻坚的相关资金统筹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林场扶贫。
第四条  坚持资金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
第五条  县级财政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结合中央、省、市安排我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情况,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县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规模,确保达到省、市绩效评价考核要求。
第六条  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要向贫困村和深度贫困村倾斜。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由客观因素指标、政策因素指标和绩效因素指标三部分构成。
(一)客观因素指标主要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规模、贫困发生率、贫困深度、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地方人均财力等。
(二)政策因素指标主要包括:根据上级扶贫开发政策、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及扶贫专项工作要求等。
(三)绩效因素指标包括:省、市、县对各村脱贫工作成效考核结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和各乡镇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成效等。
    年度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由扶贫、发展改革、民族、林业等部门根据当年脱贫攻坚工作重点,商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与下达
第八条  按照国家、省、市、县脱贫攻坚政策要求,结合当地脱贫攻坚工作实际情况,围绕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按照以下支出方向和要求,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当地特色优势产业,支持贫困村和贫困人口发展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服务业等与贫困人口脱贫增收相关的扶贫产业,支持贫困村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建立资产收益扶贫长效机制。
(二)围绕改善贫困地区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
(三)围绕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支持对贫困家庭子女和青壮年劳动力接受全日制中高等职业教育、贫困人口参加短期技能培训和产业发展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支持建立贫困村互助资金;对产业化扶贫贷款利息、贫困户参加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农户负担的保费等给予补贴。
(四)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支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度失能残疾人集中托养中心建设、贫困人口医疗再保险保费及县委、县政府、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其他脱贫攻坚支出。
(五)在全面改善贫困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上,实施贫困村提升工程,支持贫困人口较多或贫困发生率较高的非贫困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具体执行标准由我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对贫困人口的易地扶贫搬迁、扶贫小额信贷等省级制定有政策和专门管理办法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九条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各县原通过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上述社会事业事项(第八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相关事项除外)的不再继续支出。
第十条  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贫困县,由县级按照《河南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豫办〔2016〕28号)和《栾川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栾政〔2017〕28号)有关政策要求,根据脱贫攻坚需求统筹使用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十一条  县财政每年应从县级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扶贫项目管理经费,保证相关部门工作开展需要。各单位不得从项目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扶贫项目规划编制、设计、项目评估验收、监理、业务培训、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等。
第十二条  各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县级财政安排的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三条  根据县脱贫攻坚规划、年度脱贫攻坚任务自主安排使用。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统筹使用相关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第十五条  各县可结合实际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十六条  县财政要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资金分配管理程序要求,将预算下达至各预算单位。
第十七条  县级要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专项扶贫资金,按照中央、省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手续。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严格执行府采购、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发生以下事项,县级财政部门为责任主体
    1.未按中央、省、市扶贫资金绩效评价规定足额安排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
    2.未按规定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进行公告公示的;
    3.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的;
    4.违反规定私存乱用扶贫资金的;
    5.未按规定及时审核办理资金报账拨付业务的;
    6.对报账资料的完整性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扶贫资金损失的;
    7.违反规定向县级预算单位实有账户划转扶贫资金、或未按规定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发放个人扶贫补助资金的;
    8.未使用预算执行系统办理扶贫资金指标接收、资金分配和拨付等相关业务;未使用专户系统对通过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进行收支业务核算的;
9.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的;
(二)发生以下事项,县级扶贫部门为责任主体
1. 贫困人口识别不精准造成相关补助发放错误的;
2. 未按规定建设扶贫项目库或入库项目质量不高导致扶贫资金闲置、浪费的;
3. 未按要求及时提出扶贫资金项目分配方案、或资金项目分配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资金支出进度的;
4. 未按规定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进行公告公示的;
5. 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组织实施不力致使项目进展缓慢,造成扶贫资金不能及时拨付的;
6. 未按规定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7. 未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供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或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扶贫资金被骗取、套取的;
8. 未按规定程序决策审批扶贫项目,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发生以下事项,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为责任主体
1 . 项目实施进度缓慢或到人到户的扶贫资金补助对象未及时确认等原因,造成扶贫资金未能及时拨付或闲置的;
2. 负有招标投标监督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履行监督职责的;
3. 未按规定职责分工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4. 未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报账资料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或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扶贫资金被骗取、套取的;
5. 对向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申报的扶贫项目论证不充分,基础工作不扎实,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6. 未按规定对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进行公告公示的;
第二十条  县级应当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第二十一条  加强信息化管理,各级财政、扶贫部门要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下达拨付等信息及时录入相关信息管理平台。
第二十二条  县级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重要因素。绩效评价年度具体实施方案由市财政局、扶贫办制定。
第二十四条  县级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和林业等部门要配合审计、纪检等相关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财政监督机构按照工作职责和工作计划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和林业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国家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河南省农业厅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农〔2017〕216号)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 河南省扶贫办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农〔2012〕256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 河南省扶贫办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农〔2012〕257号)同时废止。《河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扶贫组〔2015〕4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雨露计划”贫困劳动力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农〔2013〕241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扶贫整村推进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农〔2014〕125号)、《河南省民委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族〔2015〕57号)中有关规定与豫财农〔2017〕216号不一致的,按豫财农〔2017〕216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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