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t356体育在线,bet356体育投注

图片
欢迎访问bet356体育投注 电话:0379-66822417
bet356体育在线,bet356体育投注 单位简介 机构职能 工作动态 党风廉政建设 惠农政策 法律法规 工作风貌 通知公示 政务公开
现在时间:
频道总排行
频道本月排行
栾川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
2020-10-21 11:55:41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中共栾川县委办公室 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栾川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栾办〔2020〕28号各乡镇党委、政府,县...
中共栾川县委办公室 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栾川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栾办〔2020〕28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委,县各党工委,县直各单位,县属各企业、学校,各人民团体:
    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栾川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 印发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 年10月9日
 
 
栾川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维护集体和村民合法权益,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制度包括资金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资源管理制度。根据中央纪委、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10〕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订版)等文件精神,要在保证村(社区)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决策权不变的前提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实行委托乡镇(管委会)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以下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服务中心)监管代理的方式进行管理,分村分组,分账核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村(社区)及村(居)民小组等农村集体组织(以下简称村、组)。
 
第二章  监管代理
第四条  乡镇农村集体“三资” 监督管理服务中心依托乡镇财政所建立,一般由所长兼任中心主任,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五条  乡镇农村集体“三资” 监督管理服务中心是管理农村集体“三资”的具体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及统一的会计制度,做好村、组集体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监管代理服务工作。
(二)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三)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统计和产权登记工作。
(四)对农村集体资产的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代理会计核算。按照《村集体组织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建立健全村、组会计账簿,规范财务处理程序和会计核算。
(六)加强村、组资金管理,保管好会计档案资料。
(七)依法对村、组财务报账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和任职资格审查。
第六条  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服务中心应内设主任、资金会计、代理会计等至少三个岗位。
(一)中心主任职责
1.主持中心全面工作。
2.指导做好本区域内“三资”监管代理工作。
3.监督审核村、组财务收支,指导村、组投资和经营决策活动。
4.负责审核审批村、组代管资金拨付。
5.负责对村(社区)书记、主任、监督委员会成员、组干部、报账员的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
(二)代理会计职责
1.负责指导、规范、监督所联系村的“三资”报账工作。
2.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规及统一的会计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村、组会计账簿,规范账务处理程序和会计核算。
3.负责村、组集体资产、资源登记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正确填制记账凭证,做到手续完备,保证账证、账账、账实、账表相符,保障财务档案安全与完整。
4.监督指导村报账员开展日常业务工作,对村、组财务收支审核把关。维护财经纪律,重点防范漏记收入、虚列开支、少支多报、虚报冒领、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开支等违规违纪行为;审核“四议两公开”真实性、物资款项发放真实性。
5.及时掌握分析各村财务和资金运行状况,依法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情况。
6.负责“三资”档案资料的收集及管理。
(三)资金会计职责
1.负责办理现金和银行存款收支结算业务。
2.负责开具转账支票、现金支票等有关结算业务。
3.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定期与代理会计交换收支凭证,核对账款,定期与银行对账,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
4.月末,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代理会计对账,并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对未达账款,应及时注明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督促村报账员办结未达款项。
第七条  资金和财务管理
(一)现金管理。乡镇可根据村、组实际情况核定备用金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3000元。特殊情况发生超出备用金限额的支出事项时,应提前向“三资” 监督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备用金拨付应按照程序规范操作,未经代理会计审核,中心主任不得签批;中心主任未批准,代理会计不得拨付资金。
(二)账户管理。乡镇农村集体“三资” 监督管理服务中心资金管理必须使用在银行开设的“村级代管资金账户”单一账户,严禁多头开户和私自使用其他银行账户;严禁公款私存、挪作他用;严禁将资金出借给其他单位、个人使用,做到专账核算、专户储存。
(三)票据管理。严格票据管理,村、组收入往来必须使用统一的规范票据,票据由乡镇农村集体“三资” 监督管理服务中心统一购置,专人管理。
(四)印鉴管理。严格实行银行印鉴分离管理制度。中心财务专用章由代理会计保管,中心主任、资金会计印章各自保管,中心主任对资金会计开具的支票进行认真审核,加盖印鉴后由代理会计加盖中心财务专用章、资金会计加盖印章方能支付资金。
(五)会计档案管理。乡镇农村集体“三资” 监督管理服务中心统一建立村级会计档案室,配置档案柜,实行一村一柜一锁统一归档管理,专人负责。会计人员变动时,必须履行交接手续,交清所有会计档案、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和有关财务资料。凡未履行交接手续和交接不清的会计人员不得离职或离岗。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
第八条  收入管理
(一)村、组的收入主要包括:上级补助收入;村级“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村级集体所有的土地、水面、林地、滩涂、四荒地以及村集体企业进行发包及上交的收入;村、组集体组织所有的资产统一经营的收入;机关、团体、经济组织及个人对村民委员会的拨款、补贴、资助、捐赠;项目征迁补偿款;利息及其他收入。
(二)收入必须采取转账方式收取,严禁收取现金。
(三)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村、组集体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开具规定的统一票据,并及时足额上缴“村级代管资金账户”入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严禁公款私存、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
(四)村、组日常取得的收入应在三日内缴入指定账户。当月无收入的,由村(社区)“两委”及监委会向乡镇“三资”监督管理服务中心签订《村、组无收入承诺书》,承诺书须经村(社区)“两委”及监委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对隐瞒收入、逾期不报、坐收坐支现金经查实认定,属于村级收入的,由乡镇财政所扣除村(社区)“两委”及监委会正职和村报账员一个月工资;属于组级收入的,扣除村(社区)“两委”、监委会正职和所在组组长及村(组)报账员一个月工资。
第九条  支出管理
(一)村、组各项支出应做到集体审核、民主管理、公开透明。
(二)村、组支出主要包括:经营性支出、管理费用以及公益事业支出、福利性支出、投资项目支出等。
(三)村、组支出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每月由村报账员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服务中心领取一定数量的备用金用于日常开支。备用金的领取由村报账员申报,村财务负责人审核,“三资”监督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审批。
(四)实行“签审”制度,财务开支事项须经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村委会及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大额开支(超过3000元)须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五)实行资金直达制度。对涉农补贴款、民政优抚款、村干部报酬、农户拆迁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涉及个人款项,由中心按有关规定直达个人账户;对项目建设等专项资金由“三资”监督管理服务中心根据施工合同、项目预决算报告及验收相关情况直接支付到施工单位或个人。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
(一)农村集体投资、投劳以及国家支持农村集体投资形成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以及农田水利等农业基本建设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公益性设施。
(二)农村集体兴办的企业股权及其权益,以及通过兼并、分立、有偿转让等方式形成的股权。
(三)农村集体在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投资入股的,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及其权益。
(四)农村集体所有的牲畜(禽)、林木等生物资产。
(五)农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库存物资等有形资产。
(六)农村集体拥有的专利权、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
(七)农村集体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
(八)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十二条  资产清查管理
(一)村、组每年年终要进行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二)资产清查由村成立以村主任为组长、村、组干部、村民主理财小组为成员的资产清查专班,负责集体资产清查工作。
(三)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毁坏或其他各种损失,应核实情况,调查分析原因,明确经济责任,依据会计制度规定,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予以处理。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应由相关人员予以赔偿。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作其他支出入账。
(四)经核实的盘盈、盘亏、毁坏或其他各种损失资产的处理,由村委会提出处理意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及时做好账务处理。
(五)资产清查时要有清查记录,清查结束后要有清查报告。清查资产要明细,报告内容要详实。清查内容有:清查时间、清查专班成员及分工、原资产账面数及清查数、盘盈盘亏资产情况及原因、处理意见、资产报废等。
(六)清查记录、清查报告一式两份,由村主任和村监委会主任签字,上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服务中心备案一份,村自留一份。
(七)清查结果要及时向全体村民进行公开。
第十三条  资产台账管理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村、组集体所有的符合以上价值和使用年限标准规定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按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二)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存放地点、使用状态、管理责任人等。
(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台账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个人)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四)购置固定资产的,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已出让或报废的资产,应当及时进行核销。
(五)资产台账由村、组集体组织负责登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管理
(一)村、组集体以招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农村集体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二)评估由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服务中心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由村监委会负责监督。
(三)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村集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讨论通过确认,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四)村、组集体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或者评估机构玩忽职守致使评估结果不实的,可由上级机关宣布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管理
(一)村、组集体组织应当采取承包、租赁、出让方式盘活集体资产、取得收益。村、组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必须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严禁暗箱操作。
(二)村、组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相关方案应由村集体组织提出,经村监委会审核同意,交由村集体组织成员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后,向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村、组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依法签订经济合同,不得以口头协定、个人协议等形式代替。并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开。
(四)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归档存查。
第十六条  资产经营管理
(一)村、组集体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并向全体村民公开。
(二)村、组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
(三)村、组集体资产统一经营和承包、租赁、出让所得的收入归集体组织所有,纳入村、组账核算。
(四)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服务中心和村监委会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五章  农村集体资源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源主要包括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矿藏等,属于农村集体成员共同所有。
第十八条  资源登记管理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薄,逐项记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十九条  资源经营管理
(一)村、组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要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由村、组集体委托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二)村、组集体提出的承包、租赁集体资源方案应经村监委会审核,交村民(小组)会议或村民(小组)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后,向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三)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承包租赁合同和相关资料,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服务中心要备案存档。
第二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
(一)村、组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二)村、组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
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第六章  村级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现金管理
(一)严格执行备用金制度。村、组日常零星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数额按村规模大小和银行存款总额核定,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备用金由村报账员负责保管,不得以白条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凭证冲抵备用金,并负责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存款余额为缴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服务中心“村级资金代管专户”的代管资金余额)。
(二)加强结算资金的管理。村、组除支付零星的费用等小额度支出可以使用现金外,其他大额度开支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二十三条  财务开支审批
(一)规范财务支出审批程序。村、组财务支出实行村干部联名审批制度。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先经村“两委”及监委会审批,再由村报账员报乡镇政府主管领导批准签字后,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服务中心报账,“中心”代理会计审核记账。
(二)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服务中心应分村设置账套,分组设置明细账。
(三)组级财务支出应严格履行资金使用报批手续。组务开支不设限额标准,所有支出都必须由经手人、组长、组群众代表签字,报经村(社区)主管财务负责人及监委会主任审批,由村(社区)报账员复核后到乡镇“三资”监督管理服务中心报账。
(四)村、组超过3000元(含)的开支事项,须事先列出开支明细及预算,经村(社区)党支部、村委会及监委会班子成员进行市场价格调查和必要性论证,确需实施的支出事项,必须经“两委”及监委会班子成员会议表决通过。
(五)所有支出凭证必须做到要素齐全,对不符合规定和手续不齐全的支出票据,村报账员不得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服务中心报账,代理会计不得审核记账。
(六)工程项目款项的支出,报账时须附施工合同(必备)、招标投标文书(依据限额标准执行)、施工预(决)算书(依据限额标准执行)、税务纳税票据(必备)、工程验收报告(必备)等方能结账付款。
(七)村、组所有开支必须在开支事项完成后一周内整理会计资料报账,最迟不得超过15天。
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
村、组实施的项目建设,资产、资源的出租出让等经营活动,涉及预决算审核及招投标的,参照县级工程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债权债务管理
(一)严格控制村、组借款,防止新的债务发生。村、组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弥补收支缺口,不得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不得采取由施工企业垫资等手段上项目;不得举债兴建工程;不得滞留、挪用对村级组织的补助资金;不得举债发放村、组干部工资、津贴、补贴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不得铺张浪费或随意增加非生产性支出。
(二)建立债权债务台账。村、组债权债务每年要核实一次,保证账账相符,对长期以来产生的债权债务要清理核实,积极清收债权,偿还债务,确实无法回收的债权,由村“两委”提出解决办法,经村监委会审核,村集体组织成员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服务中心审查同意后核销。
(三)对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村、组,根据债务数额大小,视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负责人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报账员岗位职责
村设报账员一名(组可根据实际设报账员),由村委会指定具备一定会计专业知识的成员担任。村报账员的任免和资格审查应征求乡镇农村集体“三资” 监督管理服务中心意见,以保证会计业务的连续性。报账员负责本村经济业务收支、备用金管理、报账等工作。
(一)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办理村、组各项收入的收取、解缴,经费报销支出和往来款项清算等业务工作。
(二)负责保管、使用本村备用金,不得转存、挪用、私借备用金,保证备用金按规定用途使用。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 监督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报账手续。
(三)负责财产物资的管理,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发生财产物资处置、报废等变动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与乡镇农村集体“三资” 监督管理服务中心核对账目,保证账实相符。
(四)负责登记村、组集体组织所有的资产、资源、低值易耗品,库存物资使用和变动。
(五)负责债权债务的管理,登记往来辅助账,定期清理核对债权债务。
(六)负责每月与乡镇农村集体“三资” 监督管理服务中心核对账务,根据账面余额清点现金,核对银行存款数额,并签字盖章。
(七)负责领取会计报表并报送村负责人审核签字。依据代理会计提供的村、组财务公开资料,开展村、组财务公开具体工作。
 
第七章  民主管理
第二十七条  民主决策
村、组集体“三资”重大事项决策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决策实施,涉及村级集体“三资”的下列事项,应由村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做到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一)对村、组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发包、出租、转让;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年终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
(二)村、组集体投资和工程建设;
(三)大额资金借贷、重要资产借用以及对外捐赠;
(四)村、组集体债权和应收款项的核销;
(五)村、组集体资产、资源进行抵押、担保;
(六)其他应当经村、组集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民主理财
村、组干部应当定期向群众公布资金、资产、资源运营情况,听取本村本组群众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一)监委会负责对村、组集体组织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参与制定本组织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村、组各项收支审核把关,有权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相关当事人对账务问题作出解释,有权直接向乡镇农村集体“三资” 监督管理服务中心反映本集体组织的财务管理状况。监委会在年终应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报告村级财务状况。
(二)监委会成员必须由乡镇党委政府主持选举产生,且须具有一定财务工作经历和经验人员担任,不得由村(社区)主要负责人亲属担任。负责对村(社区)书记、主任、报账员财务政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实行村、组干部离任审计制度。村、组干部离任后,由所在乡镇政府(纪委)牵头,对离任村、组干部任期内财务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及时进行公示。
第二十九条  财务公开
(一)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农民承担的各项费用、各项支农惠农资金发放。
(二)财务公开程序。财务公开前,由乡镇农村集体“三资” 监督管理服务中心提供村集体组织财务公开内容,交村监委会成员审核确认后签字,再由村、组负责人和报账员签字后向村民公布。
(三)财务公开形式。村、组应在村民便于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或采用网络公开的方式,对村、组财务收支事项进行公开。财务公开的内容要详细具体、清楚明白、通俗易懂。
(四)财务公开时间。村、组应在年初制定计划,每月或每季度公布一次各项收支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资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农户承担的各项费用等。对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使用情况、重大基建项目以及涉及农民利益和重大财务收支等事项应及时单独逐项逐笔公开。
(五)接受监督。财务公开的事项公布后,村、组集体成员,村监委会和报账员要安排专门时间接受群众查询,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在财务公开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认真做好解释工作。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财政、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三十一条  乡镇党委政府作为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责任主体,每年要通过自查自找、党员群众评议、征求包村干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意见、专项核查等形式,依托乡镇纪委,组织力量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完善管理监督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纪委监委、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村、组财务的监察审计,对村、组财务实行年度、专项或抽样检查,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应及时向群众公开。
 
第九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关责任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或者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村、组集体“三资”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四条  村、组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管委会)及乡镇(管委会)以上纪委监委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白条支出款项或者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的;
(二)以虚报、冒领、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开支等手段套取、骗取属于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的;
(三)违反规定处置集体“三资”,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的;
(四)在集体资金使用、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五)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的;
(六)私自管理村、组账务,且不主动及时移交的;
(七)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村、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和委托代理服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  各乡镇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
 

  中共栾川县委办公室                   2020年10月9日印发

相关热词搜索:

分享到: 收藏
评论排行
bet356体育在线,bet356体育投注 地址:栾川县城兴华路 电 话:0379-66822417 设计制作:景安网络
Copyright 2010-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备案:豫ICP备15033093号